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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5-07-30 15:53:00  点击:  属于:管理文件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考试管理,深化课程考试改革,建立符合高职教育发展需要的考试考核体系,全面提高高职学生培养质量,根据《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试,是指学校各专业课程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对学生学习过程与学习效果客观完整的评价手段,包括平时学习过程评定、期末考试、补考、重修等;所称课程考试改革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建立以学生职业技能发展与培养为主线,科学的、多样化的课程考试考核体系。

第三条 学校组织的国家(省)级考试管理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考试形式

第四条 课程考试形式及内容应多样化、多元化,以便根据学生的学习状态与精神状态,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分层管理、差异管理和个性化管理。

第五条 教师应遵循重在培养学生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的目标原则来选择确定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在开学第一周内向二级学院报送课程考试考核方案及评分依据;并于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并征求改进意见。二级学院应向任课教师提供政策指导。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每个学期开始教学过程时向学生明确告知本门课程的考试方式、考试要求等关键信息在讲授课程过程中应着重强调学生平时学习状态的过程性考核、形成性考核与经常性考核的重要性,侧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

第七条 课程考试方式主要有:

(一)笔试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半开卷考试(考试时只允许携带自己所抄写的学习资料,不能携带教材、教辅资料、复印资料、打印资料、下载资料等),课堂笔记,读书笔记,专业论文,课程论文,课堂命题作文,课外命题作文,读书报告,创意报告,职业规划,投资规划,案例分析报告,课程实践报告或课程模拟实践报告,课程重点难点原理公式摘抄,读书心得体会,课程评价等。还可以是行业、企业、市场、产品、品牌、价格等的调研报告。

(二)面试包括个人演讲,个人领导力展现,个人特长展示,小组面试,分组讨论,集体辩论,主题辩论等。

(三)技能测试包括动手操作,上机操作,产品设计方案,文艺作品等。

第八条 课程考试形式也可以是实用场地考试,电话考核,网上考核,视频考核,异地委托考核(如委托行业企业或学校考试考核)等。 

                                        第三章  考试时间

第九条 教学进程表里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共有4次考试机会:正考、补考、重修、毕业后重修。每人每次补考、重修科目不得超过5门。

第十条 每个学期均设置随堂考试周和二级学院统考周。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划定的时间段,自行确定具体的考试时间。原则上要求每个班级在两周内至少各安排一次考试,两次考试之间不宜间隔7天(含)以上,以保证学生按照校历规定时间离校放假。无统考安排的班级,需要安排期末强化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2-4周为学校的补考时间。公选课(职业素养拓展课)不安排补考和重修。公选课成绩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不合格则需另行选修课程。

第十二条 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和旷考学生应参加重修,重修由课程管理学院组织,重修学生应按要求跟班进行课堂学习、完成作业、参加课程考试。重修学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跟班考试资格。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的重修可以采用线上重修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在学院成绩管理系统里分为正常考试(总评分数)、缓考、旷考、作弊

第十四条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直系亲属遭遇重大不测等)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应于考试前一周完成缓考申请(提交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或乡镇、社区出具的情况证明)。被批准缓考的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补考,实际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按原比例计算,得出总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出国(境)留学或短期交流学生,按学出国(境)留学及短期交流学生成绩替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缓考和成绩替换。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六条 各类考试由教务处安排总体考试时间,二级学院统计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后安排考试课程、形式、时间、场地、监考员,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布考试安排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有多个平行班的闭卷、开卷、半开卷考试课程,由二级学院统一命题、安排考试。闭卷、开卷、半开卷的专业基础、核心课程、跨二级学院课程考试,安排在统考周。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的数量,一般应按下列比例设置:60人以下随堂考可以1人监考,非随堂考设2人监考。多于60人的考场设3人监考。随机抽卷的机考考场可以1人监考。

第十九条 以面试作为主要考试方式的,一般应安排2-3个评委具体评委要求可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课程性质确定。提交论文、报告的,提交时间应安排具体(某日某时间段)、明确、恰当。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做好考试安排、师生动员和过程管理,及时处理考试中各种问题。考前动员着重强调考试要求及考场纪律。由于管理上的原因,没有通知到教师或学生,有关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考试过程中,学校成立巡视队伍,对各考场进行巡视,检查考试组织管理情况,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教师或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命题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试卷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

(二)合理性原则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 闭卷考试(查)试卷的题量以中等学习程度的学生在考试总时间的2/3时间能完成为度。

(三)有效性原则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试题内容的覆盖率占本学期所讲内容的 80%以上。试题应以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主,深度和广度适当,不要集中在少数章节内,严禁出偏题、怪题。

(四)针对性原则针对高职学生,课程考试改革重心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命题要以提高学生的专业学习、实践实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为导向,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学生掌握技能及运用知识的素质水平。

第二十二条 试卷的审批

命题试卷要有AB两套,AB卷重复率不得超过20%任课教师命题后,填写《命题审批表》,由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如命题教师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则由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或院长进行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确定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密封好后作为备用试卷,用于学生考或重修。备用试卷交给二级学院指定的试卷管理人员存放。机考考试的试卷做电子档保管及存放,二级学院须做好各环节的试卷保密工作。

(三)审核人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第二十三条 试卷的印制

(一)试卷上要有填写相关信息的地方:考试考查时间、学年及学期、课程名称等;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不得有差错和歧义。

(二)试卷由二级学院指定的试卷管理人印制,纸张、油墨等耗材设备由二级学院通过二级预算经费解决。

(三)试卷必须打印清晰,印刷要规范,文字、插图工整、准确。在试卷印刷期间,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原则,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第二十四条 各课程命制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秘密级材料。在命题、审题、印卷、移交、封装、收发和保管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精确无误,明确责任人,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造成泄密事故者,按教学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试卷保密保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持学生证,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按旷考处理。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学生证者,应持身份证及二级学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生身份证号所在班级、姓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监考教师作为维持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的责任人,本着以学生为本、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杜绝考试作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场。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不同的考试形式和要求,考试时学生只可携带允许使用的文具和相关材料(参见第条)。若为闭卷考试,带入考场的书包、教科书、作业本、稿纸及手机、电子词典等物品,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条 遇有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的地方,学生可以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应责令考生交卷,仍不交卷者按“零分”处理。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章 监考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病假须提前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批后,由二级学院委派适当的人员代替,不得影响考试。

第三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严肃认真,以身作则,提前20分钟领取试卷,监考教师须于考试开始前10分钟(含)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按学号有序入座、签到。考试开始前认真查验准考证或学生证,督促考生清理考试无关物品;监考期间,关闭手机,集中精力,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即时警示、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示,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并作记录,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点试卷,完整填写考场记录表及考签到表。如遇有作弊或异常情况,于当场考试结束后报告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做意见后送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联合处理。

第八章 违纪认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一)不按监考或巡考教师要求提供证件或就座的

(二)在考场内及考场周围大声喧哗或进行吸烟等不良行为,经警告后不听劝阻的

(三)不按时交卷或停止答卷后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的

(四)擅自使用考试禁用的用具及其它物品的,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相关物品的

(五)经调查、核实、研究后确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半开卷考试可按照课程实际情况,结合教师的合理要求,携带必须的考试材料、用具除外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监考员违反监考职责,按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监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违反监考职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学生,不及时予以批评、告诫、制止,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视为一级教学事故

(二)监考人员发现考试作弊,隐匿不报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

(三)监考人员擅自改变考试方式,视为二级教学事故

(四)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内、没有按时领取考试材料,未影响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考人员不清理考场,或不查验学生相关证件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国家(省)级考试,监考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考前培训,无故缺席或迟到者按上课缺勤或迟到处理。

第九章  免修、免考及成绩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60%、期末成绩40%为基准。二级学院可根据各学院课程性质进行合理设置,原则上平时成绩比例在30%-70%之间。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每门课程考试的平时成绩评定必须有评分依据与相关佐证材料,所有评分成绩与评分依据(包括试卷、论文、案例分析、答辩、作业、考勤、作品、笔记、测试等)必须在各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学生平时成绩主要包括:

(一)课堂表现成绩包括迟到早退次数、上课到课次数、上课发言次数、课堂发言质量、遵守课堂纪律、提问、课堂评论、课堂笔记、课堂参与情况、作业完成情况、作业质量、课堂贡献等

(二)课堂测试成绩包括课堂测试、随机测试、单元测试、期中测试等

(三)课堂活动成绩包括课堂讨论、分组讨论、集体辩论、主题辩论、案例报告、调研报告、个人报告、小组作业、小组报告等

(四)技能测试成绩包括技能测试、上机操作、技能操作、实训操作、实训测试、设计作品等

(五)撰写报告成绩包括读书报告、实习报告、调研报告、实训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创意报告、投资报告等

(六)课堂管理成绩包括协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帮助维护教学秩序、帮助教师组织小组讨论、协助教师组织主题辩论、参与实训课堂管理过程、协助做好实训设备准备、参与实训室清洁工作、参与维护实训秩序整理等。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以教学过程的经常性考核、形成性考核、过程性考核的平时成绩为主体,结合课程期末考试成绩,重点测评学生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学生成绩的记载采用百分制。

参加省级(含)以上学科专业A类技能竞赛的学生,根据二级学院出具的证明,集训和比赛期间所有课程的课堂表现按优秀评定。

第四十二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尝试建立多样化、多元化的成绩评定体系。

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生兴趣爱好、特长优势、专业培养特点等实际情况与高职培养的技能型要求,尝试建立多样化、多元化的成绩评定体系,以替代指定课程成绩。

(一)劳动成绩评定。鼓励学生多参加公益劳动,多修的公益劳动学时可替代部分指定课程成绩学时相同,成绩按60分,每名学生在三年学习过程中,以劳动学时替代指定课程成绩,原则上不能超过3门。

可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任课教师、学院后勤管理部门拟定具体方案,由学工办安排具体劳动任务,并由学工办与任课教师一起来考核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工作量、劳动质量效果等,给予劳动成绩评定以替代指定课程成绩。

(二)实习成绩评定。学生岗位实习、见习、工学结合过程中获得行业企业优秀评价的可替代1-2门指定课程成绩60分计,获得良好评价的可替代1门指定课程成绩60分计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经学校(招生与就业创业处)认定,可替代毕业岗位实习成绩,按80分计。

(三)考证成绩评定。学生在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之后,另外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专业的与非专业的),可以替代指定课程成绩60分计每名学生在三年学习过程中,职业资格证书替代指定课程成绩,原则上不能超过5门。

(四)获得奖励成绩评定。学生参加行业企业、政府、学校、社区的社团活动、文体活动、专业活动、征文比赛等活动,获得奖励的奖励成绩,可替代指定课程成绩60分计每名学生在三年学习时间内,以奖励成绩替代指定课程成绩,原则上不能超过3门。

第四十三条 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者,可申请免修1门直接相关课程85分计

(一)参加某项由国际学术团体或国际社会团体主办、在世界范围内有众多大学参加、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或成绩排名位居世界前列者

(二)参加国家级单位主办的全国范围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三)学生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计划(作为项目负责人)成绩“优秀”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作为第二作者同时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作为第一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获得发明专利者。

第四十四条 生参加竞赛获奖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成绩替换。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应用基础》《人工智能应用基础》课程免修、免考相关规定:

(一)获得以下证书的学生,可以免修、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1.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成绩按85分评定获得二级及以上证书,成绩按95分评定。2.获得“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中的办公软件应用模块资格证书,成绩按95分评定。3.获得“WPS办公应用职业技能等级水平考核”的初级证书,成绩按85分评定中级及以上证书,成绩按95评定。

(二)获得以下证书的学生,可以免修、免考《人工智能应用基础》课程。

1.获得人社部“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应用”证书,成绩按95分评定。2.获得工信部“CAIE人工智能工程师”认证,CAIE Leve I 认证成绩按85分评定,CAIE Leve II认证成绩按95分评定。3.获得人社部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工智能训练师”,五级/初级工成绩按85分评定,四级/中级工及以上成绩按95分评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获得以下证书之一的,可以免修、免考一门公共英语类必修课程

1.中国职业英语等级证书,成绩按85分评定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成绩按90分评定3.全国高等学校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成绩单425分以上(含425分)成绩按90分评定4.全国高等学校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六级成绩单425分以上(含425分)成绩按95分评定5. 剑桥商务英语证书(初级合格按80分评定,中级合格按85分评定,高级合格按95分评定)6.雅思证书(6.0及以上按85分评定,7.0及以上按95分评定)。

第四十七条 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按照大学生应征入伍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课程的免修、免考及成绩替换。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免修、免考和成绩评定的指导与管理,完善审批流程。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考试管理、成绩管理相关规定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二级学院成绩替换管理实施细则,经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备教务处并执行。

(二)不在学校二级学院管理规定范围内的课程替换申请,必须经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

(三)以上条款规定的课程成绩替换,本办法或二级学院成绩替换管理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及格替换课程成绩。

(四)未通过课程成绩替换审批的,应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及时告知学生,并尽快通知学生准备参加指定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第四十九条 被批准免修、免考的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将该生成绩按规定录入成绩管理系统,明确规定具体分数的,按照分数录入总评成绩,没有规定具体分数的则按60分计

第五十条 作弊学生的当场考试成绩以零分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在备注填写标记为“作弊”根据学生违纪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生办理课程缓考、免修、免考或成绩替换时,依据学校出国(境)留学及短期交流学生成绩替换管理、考试管理、成绩管理、二级学院成绩替换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学生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课程管理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免修、免考、缓考申请必须在开课前或开考前一周完成申请,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条款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琼贸职院字20155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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