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成绩管理,使学生成绩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成绩录入与报送
第二条 学校成绩管理实行教务处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三条 成绩录入系统从学生考试开始开放,在各门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1周内及时、准确地将学生考试(期末考试或补考、重修)成绩录入到学校成绩管理系统。教师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录入成绩的,需提交申请至课程管理学院与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学生成绩在学校成绩管理系统里分为正常考试(总评分数)、缓考、旷考、作弊。
第五条 缓考和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生,应于下一个学期开学初按时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补考。其中,缓考学生按实际总评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生补考成绩达60分以上的,一律以60分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和旷考学生应参加重修,重修成绩达60分以上的,一律以60分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六条 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提交成绩管理系统后,成绩将不能更改,若录入错误需改正,则需教师提出申请,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经课程管理学院教学院长签名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七条 教师提交成绩后,需下载成绩单,经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后按要求存档。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成绩由人文艺术学院负责报送。任课教师须按教务管理系统提供的学生名单登记学生成绩,按与其他课程相同的程序,将学生考试成绩录入到成绩管理系统,并下载相应成绩审核后存档。
第九条 经学校相关部门安排到国(境)外学习进修的学生,因其在国(境)外期间不能参加计划课程的学习与考核的,其成绩管理依据出国留学或短期交流学生成绩替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是缺少成绩的学生,教师必须核对考生签到表并与其所在二级学院了解情况,确认该学生是否属于旷考、缓考、免修、免考,避免错录学生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如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直系亲属遭遇重大不测等)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应及时进行缓考申请(提交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或乡镇、社区情况证明),于教师录入成绩前,提交经审批的缓考申请表。由任课教师将该生成绩记为缓考,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被批准缓考的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以学生实际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按原比例计算得出总评成绩。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成绩的日常管理在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在校学生的成绩查询。
第十三条 每学期第2周,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按学期下发学生成绩单,成绩单发放必须做好学生签领登记,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每学期第2周,二级学院汇总成绩更改申请,包括:成绩异常修改、参加技能大赛学生成绩变更及出国留学或短期交流学生成绩替换等,统一到教务处进行审核、成绩更改或成绩替换。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所有专业不及格学生名单和课程门数,报送二级学院教务、学工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对不及格的学生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和学习指导,增加补考的到考率和通过率。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按学籍管理规定,汇总达到学籍预警、留级、退学的学生名单,经二级学院讨论确定,按要求上报教务处集中处理。
第十七条 对毕业班学生的成绩档案,二级学院应于该专业学生离校实习前一学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存在缺漏、差错及疑问的,及时查明情况,核实补齐改正。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学生总成绩单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统一出具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学校档案室存档;另一份核实盖章后放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各种永久存档的成绩表册,应用碳素墨水、档案用高级蓝黑墨水等填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等填写,以免褪色或字迹湮没。填写应力求字迹清楚、端正、避免涂改。毕业学生成绩置于学院档案室永久存档。
第四章 成绩查询与打印
第二十条 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学校网站,查询成绩。学生需先完成评教程序,才能查询成绩。
第二十一条 除二级学院按学期打印成绩单和毕业前打印成绩总表之外,学生个人如需另外打印成绩单,由其本人自行登录成绩管理系统打印,交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并报教务处确认盖章。
第二十二条 已毕业或结业学生的成绩证明,由教务处负责出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条款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琼贸职院字〔2014〕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