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第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被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转入我校学生若专业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平级转入,若专业不同或差别较大则须降级转入。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联合办学、试点项目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章 转学程序
第二条 由其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在接到拟转出院校的来函后,由我校拟转入学院根据培养要求、教室、宿舍等条件,由教务处负责复函拟转出院校,要求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持原所在学校学籍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来我校接受审核,经我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将同意转入学生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分管院长签署接收函;正式转入手续须在接到海南省教育厅的转学文件后办理。
第三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院校者,经招生委员会审核、所在学院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转出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将同意转出学生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分管院长签署同意转出函。拟转入院校来函表示同意接收后,由教务处负责将转学学生的有关手续报送海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在本省范围转学者,海南省教育厅审核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需由海南省教育厅与拟转入院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批准转学的学生,不得脱离原专业、原院系的教学活动。
第五条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条 学生转学应提交以下所有材料:
(一)转学申请(一式五份);
(二)当年的“高等学校招生新生简明录取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一式四份;
(三)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的各门课程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一式四份);
(四)思想品德鉴定材料(一式四份);
(五)医院的近期体检证明(一式四份)。
第七条 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学院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 严禁违规转学行为。学院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转学工作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条 本《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转学工作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