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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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日期:2017-11-09 17:24:39  点击:  属于:管理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按国家和省招生录取在我院报到注册,取得学籍的我院学生。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按期报到的,可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招生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条件、保留期限和流程如下:
(一)因身体原因申请
因身体原因,需修养治疗,暂无法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如身体尚未恢复,可继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累计最多不超过2年。
申请者需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并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办理流程按表中说明进行。
(二)应征入伍申请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且被录用的,按教育部 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的要求和流程办理。
(三)其他特殊原因申请
因家庭、生活、工作等特殊原因申请的,需向学院招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招生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院招生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院招生部门对学生录取手续和程序、录取资格、身份信息等进行复查;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档案对其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并对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进行复查;学院医务室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务室复核、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院纪律处理。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和其他核定的杂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由开课单位确定,教务处审核。毕业班学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由所属二级学院确定,教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和考核三种方式。具体方式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课程考核办法和成绩管理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节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学院目前的专业状况及办学条件,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一)对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相关专业学习的。
3.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二)限制条件和要求
1.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平级转专业。
2.二年级学生,可以申请降级转专业。
3.毕业班学生不能转专业。
4.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能转专业。
5.单独招生学生不能转专业。
6.招生试点项目学生不能转专业。
7.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
8.学生转专业除满足上述有关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转入二级学院的接收条件(接收条件由转入二级学院确定)。
(三)办理程序
1.学院转专业集中办理审批。
2.有转专业意向且符合上述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二级学院和转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完毕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凭审批《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到有关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4.学生转专业后,对原已修完的课程,按《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和《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办理。
5.学生转专业,学院不保证转入专业教材的供应但可协助办理教材的征订。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联合办学、试点项目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后,报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学生转学的相关手续和要求按《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转学工作细则》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下列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学生创业者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二)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或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做出意见,并经二级学院书记、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如因创业休学者可延长保留学籍8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论在军队工作时间多长,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回父母或自己家庭所在地,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不得返回学院上课考试。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等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初的两周内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者,由二级学院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二级学院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创业修学者需提供必要的证明)。
(三)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在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其行为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符合要求者才能复学。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为确保学生能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申请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第五节 学习年限、学籍预警、留级和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习年限
学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二年制(“3+2”转段)学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三年制学生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11年(含休学时间)。四年制本科学生按学籍所在学校的规定执行。超过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在规定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者,如尚未受退学处理,可向学院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籍预警制度。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院、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学籍预警:
1.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6门低于9门者(不含院级选修课)。
2.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3门者(不含院级选修课)。
(二)具体程序
1.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开学补考成绩录入后一周内对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教务处报送本二级学院应予以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
2.教务处在收到预警学生名单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一周内发文下达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同时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将《学籍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3.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应主动与学生及其家长沟通,查找原因,针对不同学生制定相应的措施,并做好过程记录。
4.学生应对本人受到学籍预警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属二级学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留级
(一)学院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9门低于15门者(不含院级选修课)。
2.学生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到5门低于8门者(不含院级选修课)。
(二)具体程序
1.各二级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成绩录入后两周内对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审核留级学生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将拟留级学生名单以及留级后就读的班级安排报教务处,同时进行院内公示。教务处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下达留级决定。
2.各二级学院在收到学院下发的留级文件后一周内将留级的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7天,即视为送交。学生应在收到留级通知后,并于新学期开学按规定标准缴清学杂费并到新班学习,逾期两周未办缴费手续并到新班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作退学处理。
3.留级生的学籍归入下一年级,各类教学活动纳入下一年级统一管理。
4.留级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如果下一年级没有相应的专业,可继续跟原班修读,其不及格的课程应跟专业性质或所开课程相近的班级修读,或随开设同一课程的其他专业(含其它二级学院)的班级一起修读考试,但缓一年办理毕业手续。
5.留级学生应随班学习,参加学院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除学院组织(统一安排)外,原则上留级学生不能自行申请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实践活动。
6.学生留级前已学的各门课程,凡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
7.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学生在留级期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应的以往不及格课程的考试,自学院公布留级之日起一年期满仍有6门及以上的课程(含以往不及格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不及格或仍有3门及以上课程(含以往旷考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旷考的,终止留级,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不及格课程认定与课程门数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及格课程认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一学期内正常考试不及格的课程。
2.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3.无故旷考的课程(总评成绩按“旷考”记)。
4.总评成绩以“0”分计的课程(学生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由任课教师提供日常考核材料,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
(二)课程门数统计
1.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选修课不计算在内)。
2.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单独设置、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七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8门及以上的或不及格课程达15门及以上的。
2.因课程原因应留级,在规定期限未办理留级手续的。
3.在留级期间因课程原因被终止留级的。
4.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长休学的。
5.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的退学,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即生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院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还。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具有毕业资格的学生取得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学院发放准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学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有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在校就读期间因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等原因而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不予毕业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一般在结业当年的9月份进行)。相关课程考试合格,经学院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查、考核合格,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因没有取得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而未能获取准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可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二级学院进行认定,凭所属二级学院出具的认定证明向学院申请补发准学士学位证书。
(四)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能毕业的,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结业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院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的填写,按实际换发证日期确定。
第三十五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而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者,学院可以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书。已办理肄业证书的学生不得申请回校补修、重修、重考。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印制、颁发学历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颁发的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可网上查询。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学院不给予发放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可以追回,并报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不再补办相应的学历证书。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早读、上课、晚修、实习、早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班级班长要每天检查本班同学的缺课情况,任课教师审查签字认可,每周末将考勤情况连同请假单交辅导员,由辅导员汇总并按学校相关制度处理。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有关规定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团学代表大会,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处分和申诉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将推荐参加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将按照各种评选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等操作。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并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详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学校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二级学院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二级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原《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琼贸职院字【2016】1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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