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新需求,服务海南“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充分发挥专业(群)特色与办学优势,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满足高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多样化需求,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兴趣修读微专业课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导向,结合海南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依托学校优势专业(群),重点围绕旅游消费、国际贸易、跨境电商、数字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海南特色领域,开展微专业建设。通过微专业建设,为学生提供多元成长平台,拓宽国际视野,增强跨文化沟通能力,培养适应海南重点产业发展的核心素养,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高质量就业。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紧密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紧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培养国际化、数智化、复合型、创新型(“两化两型”)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微专业教育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
第五条 鼓励开展微专业教学研究与创新实践,对相关教学改革项目在立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六条 微专业基于现有专业(群)或特定行业、领域,围绕核心概念和技能构建课程体系,开设5门左右课程,总学分12学分左右,每门课程原则上为2-3学分,学习年限一般为1-2年。
第七条 微专业可依托某个专业(群)进行设计与建设,鼓励跨学院、跨专业(群)设计微专业,鼓励二级学院和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微专业,为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提供支撑。
第八条 微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行业领军人才资格,具有丰富的教学或实践经验,熟悉海南相关产业发展,且应至少主讲1门该微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教学团队应包含行业企业专家。
第九条 微专业主要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对在校学生开放,鼓励学生结合海南就业市场需求选择修读。修读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十条 微专业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采用“线下授课+线上学习+技能证书培训或技能竞赛”等多元化培养模式;学生数达到30人的,可单独开班授课。
第三章 校院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微专业建设的规划与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微专业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评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微专业质量评估。
(四)微专业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是微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微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微专业招生简章和培养方案。
(二)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制定微专业教学计划。
(三)制定课程编排、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细则。
(四)负责微专业的具体运行。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制定的招生简章、培养方案、管理细则等微专业相关文件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教务处审定后公布。
第十四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围绕微专业进行实践探索,开展教学研究。学校支持微专业加强课程教材建设、教育教学研究,在学校课程、教学研究项目等重点教学建设类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四章 微专业的运行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微专业自主确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定后向学生公布。学生自愿报名,各微专业负责宣传、选拔等。
第十六条 申请修读微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为我校在读全日制学生。学生每学期限报名1个微专业,所修读的微专业尚未完成的,不得申报第二个微专业。
第十七条 微专业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授课。微专业课程还可借助慕课等形式,提供在线学习资源,提高学生学习效率,避免与主修专业的课程时间冲突。线上学时总量不超过50%。
第十八条 如因学业情况变化等需退出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课前一周向微专业开设学院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开设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正式退出微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由微专业开设学院管理,单列成绩单,计入学生学业档案。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影响其在主修专业学院的评奖评优和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 获得的微专业课程学分,可按规定替换公共拓展课、第二课堂的相应学分或相关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照微专业课程设置要求,修读完成所有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经开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由学校发放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教师承担微专业教学任务,纳入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考核。
第二十四条 微专业纳入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教务处将组织对微专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并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